各二级院、部:
根据《学分制实施规定》和《关于对本科生试读、退学规定的补充说明》的规定:学生在试读一年期间,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只能选修第一、第二学年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限选课程。
对于2008年度试读学生提出的选修第三学年课程的申请,教务处现按照以下原则作出批复:
1、已选第一、二学年学分�35者,不予修第三学年课程;
2、已选第一、二学年学分<25者,按照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的顺序予以批准;
3、涉及临床的课程一律退选(无论剩余学分是否<25)
未批复的课程将取消选课及考试资格。请二级院、部务必告知学生本人。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200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