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科学生学习警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学分制实施规定》第九条,每学年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予以书面警示。累计三次学习警示(包括试读通知在内)则予以退学处理。

  请二级院、部审核学生学分后,将警示学生名单于2008年10月10日前交教务处备案(附件中的名单仅供参考)。

  请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相关学生(家长)的告知工作,并加强学生警示期间的学习督促工作。

  附件:2008年本科生警示学生参考名单.xls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