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课堂教学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09

一、备课

第一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拟开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二条 认真研究拟开课程教学目的、基本要求,熟悉课程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精选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教学,并根据学科与行业前沿的发展情况,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三条 教师应广泛阅读有关文献资料和教学参考书,并为学生提供系列参考书目。选用须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前沿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教师应按要求编制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讨论、课外辅导、自主学习、考核等所涉及的各类教学活动的学时。

第五条 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用具,合理选取各类教学资源和网络资源,写作教案时应有适当板书的预想,以便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二、课堂教学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目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课时学分等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教学目标的语言表述须准确、流畅,应包涵知识、能力和素质、德育目标,应重视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批判性思维。

第八条 教师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课堂讨论、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过程性环节在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介绍课外辅导和晚间答疑的安排。

第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形成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在课前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握讨论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讨论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

第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教学管理,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如发现学生有连续旷课现象应及时向学院反馈。

第十二条 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授课方法,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三、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 教师要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在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中,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衣着得体,符合大学教师的仪容要求。应在课表规定的时间之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授课期间应精力集中,认真讲授和组织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进度,按校历规定的教学周数以及课表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授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须办理审批手续。学校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各院系的停、调课信息。教师临时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须征得院系同意,并应提前一周做出具体的安排,及时通知学生,调课者同时必须说明补课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是考查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制订考核方案,按照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平时考核要确保考核质量。严格执行考试保密制度和监考制度;考后应认真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提交考试成绩和相关的分析总结材料;所有课程成绩应在考试结束2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教学纪律的事项,可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授课和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擅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授课、监考时从事与授课、监考无关的事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送课程考试成绩材料,或上报的成绩存在多处错误等。

(二)严重教学事故:实验或实习教学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未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停课、缺课或随意减少学时;考试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行为,如丢失试题或丢失试卷而影响考试进行或学生的成绩评定;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等。

(三)重大教学事故:在教学中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学生有侮辱性言行;泄漏考题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纵容作弊行为;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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