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亭 蔡贞贞
中医药知识属于传统知识范畴,而传统知识较之现代知识有传承性、地域性、与地方文化密切相关性等特点,中医药传统知识所涵盖的智力成果不能完全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它必须建立并运用传统知识专门的保护制度,它所需要的人才具有鲜明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特色。加速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是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
一、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目前为止,全国对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还不容乐观,设置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有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五所高校,还有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系。其中,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时间较长(分别成立于1993年10月和1994年秋天)之外,其他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都还是近二年成立的新生事物,短期内还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目前高校中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人才还不足千人,已经毕业的受过正规教育的知识产权人才总共只有2000人左右,上过知识产权选修课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这还远远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
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状况,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更是严峻。截至2005年4月,我们了解的各地中医药大学举办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或课程情况如下(见表1):
表1:国内各主要中医院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情况
中医药类
高校名称
| 与知识产权类
有关的专业
|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课程
| 有关
讲座
|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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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中医大
| 1、法学(医药卫生)专业(本科) 2、法学(中医药知识产权方向)硕士
| 1、知识产权法(为全校选修), 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为法学专业和中医药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必修) 3、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 2003年成立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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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中医大
| 医药法学专业方向(经贸管理学院,本科)
| 1、医药知识产权法(为本科限选) 2、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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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中医学院
| 中药学专业(中药知识产权方向)
| 1、专利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等(中药学专业中药知识产权方向必修课) 2、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 04年开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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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中医大
| 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生班(与华东政法学院联合培养)
| 1、知识产权法学(选修课) 2、药事管理学(含专利法章节) 3、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 2003年招收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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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中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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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选修课) 2、国际商法、经济法(管理学院) 3、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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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中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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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含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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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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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药学专业,本科,限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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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中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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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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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中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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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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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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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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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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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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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
| 民商法专业硕士(传统医学保护方向)
| 系列法学课程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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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
| 中药学专业博士(课题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法律基础(含知识产权章节)
| 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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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知,目前培养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有几个地方和途径,一是江西中医药大学的中药知识产权专业(40余人,2004年开始招生,尚无毕业生),二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20人,2003年招生,尚无毕业生),三是有些高校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涉及到该领域(如北京中医药大学的中药知识产权硕士,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硕士-传统医学保护方向,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博士-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等)。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现有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非常稀少,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也还相当落后(至2009年,培养的人数约不超过100人)。
目前专门从事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专门机构有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目前有专职研究人员三人,兼职研究人员21人。
1、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的紧迫性认识不足
随着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特别是在医药产业上的作用日益彰显,人们对中医药方面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浓厚,各种呼吁声不绝于耳,其中也有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重要性的阐述。但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该类人才的培养渠道和方法不甚了解或观点不一,各方面支持力度薄弱,对培养的紧迫性尚缺乏深刻地认识。主要表现在:无论是中医界还是法学界,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明确认识,对该类人才的培养还没有真正地付诸实施,培养的模式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框架和科学的构成,还缺乏必要的财力资助和教学资源的支撑。这使得目前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只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各自地尝试,没有对培养的方法和内容等进行科学地设计,没有将有限的资源在全国形成合力。
要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就必须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知识产权知识、贸易知识和管理知识等多知识背景的人才来解决国内外复杂的难题。
2、知识产权课程还没有完全走进中医院校
虽然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再要求“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但通过我们的调查,大多数中医院校并没有真正肩负起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工作,除了江西中医药大学在2004年设置中药专业(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外,其他中医高等院校均没有设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有的连知识产权类选修课也没有开设。有的中医院校虽然根据教育部(教技[2004]4号)文件精神,在《法律基础》中加入了知识产权章节,但所占的课时均不超过3个学时,难以在学生思维上形成知识产权意识,达不到教育部的要求。加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院校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高等院校并成为必修课显得任重而道远。
3、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态度不积极
国内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实际运作中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偏重于广告和市场促销,而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在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发、经营和管理上,大多数中医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很少有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的人员,日常事务还停留在科研部门代管或请专业法律服务者作知识产权顾问上。
在知识产权专业性的人才培养教育上,国内的部分大企业已开始委派自己的科研管理人员或法律人员进行专题性的知识产权培训,而其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小企业则鲜有受到培训。其培训的内容多是2-3天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短训,缺少长期地、系统地、实务性的学习。
4、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没有形成合力
虽然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但由于其中的一些科学技术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问题,因而政府有义务对之进行宏观地调节。中医药知识产权类的人才培养也是如此,不能仅靠社会需求的自我调节,而必须由有关部门(如政府)以政策和资金来引导和支持。但目前,尽管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的呼声很高,有关部门也尝试对该类人才进行培训,但是,社会各部门在其中应当承担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往往只停留在呼吁上,而缺乏真正的实际行动和各自职责。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中医类高校和中医药类企业相互脱节,在教学模式、教学内容、社会实习、课题研究上尚没有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符合市场需求的培养链。
5、缺乏必要的教材和合理的课程结构
从江西中医学院和上海中医药大学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的实践来看,合适的教材和合理的课程结构显得非常重要。但由于我国在该学术领域的相对薄弱,使得目前教学培训活动中的课程结构并没有根据人才类型所需要的具体知识结构来编制,很多只能根据表象来设置,缺乏系统的学术论证和实践验证;教材也多是使用传统《知识产权法学》的教材,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目前国内举办的一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学习(培训)班实际上多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学习班(且主要是专利法的学习),缺少有本技术领域的教材和针对性的理论学习。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展开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
6、不注重对学生技术背景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只注重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而忽视对专项能力的合理定位,这使得在实践中能够适应不同行业领域(包括中医药领域)的法律人才匮乏。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职;另一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特别是知识产权类人才)又呈现空缺形势。
另一方面,各高等院校在加紧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时也同样是大而全,而忽略对各专有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招收学员时不注重其技术背景的选择。如很多大学的知识产权学院本科课程几乎全部是法学类,而其他方面专业知识显得薄弱;江西中医药大学去年招收的中药知识产权专业仍是从高中毕业生中录取,学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技术背景。毕业后又没有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使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的适应性还不是很好。如果在本科阶段既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又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还要学习中医药学基本理论,难免会担心“夹生饭”的产生。
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按毕业后的走向来分,主要有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二大类。研究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和某些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实务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如专利律师、企业知识产权部专门人员等。根据中医药行业的自身实际发展趋势和社会对该类人才的潜在需求,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种。
1、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
该类人才总体上讲应当属于法律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在高校和与法学有关的专业性的研究机构中从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
我国目前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这方面的研究机构和专业人才稀少。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为了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标准化,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使中医药方面的科技成果利益最大化,对中医药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必将有更高的需求和突破。相应地,对该类人才的需求也将逐渐凸现。
目前我国专业性的研究机构有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它是2003年在上海市政府的直接关心下、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也是我国目前不多的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性的研究机构。
2、中医药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
目前在中医药类专利申请中,大多数专利申请书是由非中医药专业技术背景的代理人来进行撰写的,由于对中医药专业技术的理解等问题,使得权利人难以保障技术权利要求的最大化,难以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来实现其专利战略。中医药专利在产业化道路上由于决策者、专利咨询者对中医药技术的认识不深而可能受到挫折。这些弱点的暴露,越来越显示出代理人具有中医药专业知识背景在知识产权实务中的重要性。中医药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而设置,他们应当主要分布在中介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中介服务部门等)中从事相关法律实务。他们的工作包括对中医药类技术申请专利的代理、各种与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的中介服务、中医药知识产权类合同的起草(审核)、中药产品的各种注册等等。
由于该类人才主要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务。一种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这要求他们同时具备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专业技能,还要求熟悉国际贸易和WTO相关规则,懂得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备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和熟悉各项实务的程序,为取得律师资格做好准备;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求他们不但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知识,更要通晓中医药方面的各项专业知识,为取得专利代理人、经纪人资格等打下基础。
该类人才随着国家对中医药创新工作的加强、中医药科研院所创新能力的不断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显得越来越匮乏和紧迫,属于应当尽快培养的一类人才。
3、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
科技部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这表明今后在与科技有关的管理中要引入知识产权管理并将作为科研管理的主要内容来抓。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正是为此类工作而设置。
随着知识产权的积累,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创造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该类人才主要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进行设计,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管理中医药科研工作、并且做好发明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技术沟通,起到桥梁的作用。他们除了应具备中医药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相应的基本知识外,还应具备管理学特别是知识产权管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将主要分布在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部门,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立项、形成、维护、使用和转让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性的全程管理。
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从事地主要工作可以有:对本部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对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的分析和突破;对科研人员课题立项的辅导(如专利检索及现有技术的利用、二次开发、基础专利、外围专利等),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权的产生;专利申报的利弊分析、申报的材料准备和时机掌握;专利代理人的选择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确定;专利的维持和放弃;技术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著作权的申报和维护;特殊商标的申请和维护;课题检查中的知识产权产生的验收等等。
这种人才总体上侧重于管理,属于管理人才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在中医药科研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和重要。
4、中医药知识产权经营贸易人才
中医药知识产权经营贸易人才属于经济管理类人才范畴,但又与一般的经济管理人才有相当的区别,就是该类人才不但要懂得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又要懂得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更重要的是要通晓中医药的基本理论、思维方式和一些常规药的功效、作用和毒副作用等,从而可以判断出一个医药产品在市场上的前景和寿命,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各种经营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由于回归自然热和西药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使得与中医药有关的商品贸易数量成倍地往上攀升。而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私权又使得中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培养熟悉、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精通药品注册要求的中医药人才,是中医药走向世界、维护自身利益、提高中医药产品出口成功率的保证。
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证明,当知识产权的原始积累(即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完成后,知识产权的经营(包括使用、许可、转让、出资等)和管理就会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发展的桎梏。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和促进科学发展,更重要的目的是把各种创造性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是同样,对它的经营、贸易和管理必将成为制约中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因素。它要求中医药知识产权经营贸易人才具有四方面的知识,一是中医药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的临床知识、二是经济管理和贸易方面的知识(包括国际贸易知识)、三是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四是由于中医药贸易日渐国际化,还要求该类人才具备娴熟的外语水平。这种人才必须将四方面知识融为一体,具有创造性、灵活性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