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专业结构调整与招生规模变化的需要,为不断提高我校办学质量,我校对校外教师资源特别是优质师资资源的利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现对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外聘教师
1、利用各类教学资助项目经费聘请校外优质师资为我校学生开设课程或讲座者;
2、本校教师紧缺,教学任务无法落实者;
3、新办专业的专业基础、专业课程本校尚无人承担课程者。
二、外聘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外聘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身体健康。
2、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在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的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高职教师较难聘请的课程,外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各院(部)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安排下一学期任课教师名单的同时确定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外聘教师申请表》,并交学校教学处审核、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经审核同意后,外聘教师及相关教学安排原则上由开课教研室及所在院(部)负责联系和落实。各院(部)、教研室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的过程管理,及时向外聘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同时要向他们介绍学校对教学环节的主要要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2、外聘教师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按要求书写各项教学文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价。
3、各院(部)、教研室每学期应对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组织一定形式的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和教学处,以便外聘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各院(部)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以便学校掌握和了解外聘教师的业务情况与实际需要。
5、外聘教师的讲课酬金由教学处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和授课时数于学期末统一审核发放。
6、外聘教师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的,应按照我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聘请校外教师授课的二级院部,于每学年结束前(6月底)将填写完毕的《外聘教师汇总表》交人事处师资料备案。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