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功能,全面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业、生活、心理和就业,融学生培养与教学管理于一体,学校决定在部分学生中实行首批导师制。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认真,治学严谨。
2.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3.较全面理解专业和课程设置,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导师工作。
二、首批导师的职责
1.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关心、帮助和辅导学习困难的学生,特别是试读、留级学生,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跟踪其学习状况,帮助度过试读期,完成学业。
2. 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指导学习优秀的学生,使其在完成学业的基础上,拓宽自己的学习领域,朝着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3.做好学生的人生导航,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重点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违纪学生、网络成瘾学生等各类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促使学生不断健康成长。
4.根据自身专业特长,不定期为学生开设讲座。
5.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的问题、学生选课方面的问题等及时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学生管理工作。
6、导师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好工作日记,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导师的管理工作
1.导师的遴选、聘用、培训、日常管理由各学院(部)负责。学校审核、备案、统一颁发证书。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2.导师的配备数量由二级学院根据师资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由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双向选择,首批导师每位不超过2位。任期不少于一学年
3.担任导师的教师,学校每月给予相应的津贴。每学年学校将组织评选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
1. 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2、本规定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学处
200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