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选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6-03-17

    (上中医[2006]教字第5号)

    为较好地解决专业性普适教育与个别学有余力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能力素质确有所长学生个性化发展的矛盾问题,保护和激励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在对学生选修课程遵循先选后继、避免冲课等刚性限制的同时,学校对部分学有余力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能力素质确有所长的优秀学生选课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补充内容

  1、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秀,最近一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按照《学分制实施规定》中有关“免听”的规定,将为其在当学期选课环节中增加选课的自由度。

  2、对虽然最近一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未达3.0,但确实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能力素质确有所长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部考核通过并推荐(推荐比例控制在院、部年级学生数2%之内),参照《学分制实施规定》中有关“免听”的规定,将为其在当学期选课环节中增加选课的自由度,对其中部分学生,学校也可指导和帮助其制定较为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二、办理程序

  1、在专业选课开始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增加选课的申请,递交《增加选课申请表》。

  2、属第一条情况的学生,由二级学院、部审核后直接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加选课申请表》于改选周第一周结束前报教学处,由教学处审批备案并安排选课相关事宜。

  3、属第二条情况的学生,由二级学院、部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采取适当的考核考查方式进行考核考查。改选周第一周结束前,二级学院、部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加选课申请表》(必要时附相关资料)报教学处,由教学处审批、公示并安排选课及其它培养事宜。

  4、审理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审理结果当学期有效。学生当学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表现将被作为对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