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医学生申请调整毕业实习医院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07

上中医[2008]教字第9号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缓解我校医学生的就业压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学校曾于2004年3月15日下发《关于申请调整毕业实习计划的有关意见》(上中医[2004]教字第3号),针对四年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实习教学秩序,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外地生源实习生申请在当地实习者,必须获得所在二级学院的同意,申请去实习的医院必须具有与我校附属医院同等资质。申请人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知情同意书及实习医院同意接纳的证明,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下达同意调整实习医院的通知。

  2、在沪实习生申请去已有签约意向的用人单位实习,原则上应在毕业实习结束后的半年内进行。对于未提前半年进入毕业实习的学生,则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就业协议书(含意向书),家长签字同意,签约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纳的证明,二级学院受理并报教务处临床实习科审核备案。毕业实习期间,申请去外院实习不得超过2个月,实习科室以用人单位定岗科室且在轮转科室计划内为宜。

  3、申请调整毕业实习医院原则上应提前半年开始。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自行调整实习医院者,作旷课论。

  4、调整毕业实习医院后,实习医院应按照该专业既定的实习大纲要求与轮转计划安排实习,并加强考勤与出科考核。实习生在外院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医院各级部门的领导,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请假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学习与学术活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医院将各轮转科室考核成绩、考勤记录等盖章、密封后寄达二级学院,技能考核、病例程序考试、论文答辩等应在我校临床医学院完成,毕业实习讲座等其他学分以教务处约定办法为准。

  5、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外院实习者,有关带教费、交通费、值班费等费用均由实习生本人自理。

  6、实习生在外院实习期间,其学籍管理仍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习生应主动与二级学院保持联系,由于实习生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学校不再另外组织相关考试。

  特此通知。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