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硕连读七年制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条例

发布时间:2006-10-12

(上中医[2006]教字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我校七年制学位授予条例如下:

一、授予学位基本要求:

    1.必须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操行评定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

    2.修完前五年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国家英语四级水平考试达到我校规定及格线者(其他语种考试需达到相应水平),可授予学士学位;修完七年制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国家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毕业时达到我校规定及格线(其他语种考试需达到相应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3.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留校查看以下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4.结业或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三、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在第五学年结束时,学生所在院、部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学生,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但证书由学校统一保管,待学生七年学业结束时再发给学生。

2.在毕业时,学生所在院、部对达到授予硕士学位规定的学生,统一填写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表,经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3.硕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份,逾期未申请的,随下一批按学位申请程序操作,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日期为准。

4.不授予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填写不授予学位申请表,经教学处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通知学生本人。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悖者,以本《条例》为准。

五、本《条例》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