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10-12

各部、院、中心,各相关部门:

    根据我校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倡个性化培养,以体现“弹性学制”的原则,对学生在规定学制内申请提前毕业的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要求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应在原计划毕业时间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申请时所修学分应占毕业总学分的90%;要求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应在原计划毕业时间提前二年提出申请,申请时所修学分应占毕业总学分的75%。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申请时其成绩平均绩点必须达2.0(含2.0)以上。

    三、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毕业生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我校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    

    四、申请程序:

      1、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其本人成绩单。

      2、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

      3、将上述二份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教学处审定。

      4、对符合毕业学分和其他教学要求者,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审定并准予毕业。

   五、其他说明:

     1、本规定从2003级(含2003级)各专业开始执行。

     2、鉴于2002级(含2002级)以前各专业的教学情况,符合提前毕业要求而提出申请的学生,请于 2005年7月5日前或2006年1月按照申请程序的规定申请办理。